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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市发展经济促进会关于《住宅小区(院落)

各促进会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:

根据质检总局、国家标准委、民政部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》(试行)以及《成都市发展经济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文件的相关要求,经促进会秘书处及标准委员会讨论决定,《住宅小区(院落)信托制物业服务标准》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,现批准立项。请参与起草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促进会标准制定工作要求,严把质量关,加强组织协调,增强本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,达成行业内最广泛的共识,确保标准高质量,按期完成标准编制工作。

 

成都市发展经济促进会

2021年09月2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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